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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巍山县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规则

时间:2011-12-13       作者:      来源:政协办

政协巍山县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规则

 

(2008320政协巍山县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政协巍山县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和健全各项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和省、州、县党委关于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中共巍山县委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突出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巍山县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协)的会务,在县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县政协的职权,处理县政协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县政协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县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召集并主持县政协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2.组织实施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政协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和省、州政协所作的全省、全州性的决议。

    3.执行县政协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

4.在县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组织有关委员开展重要的调查、视察、考察活动和举行专题协商座谈会,审议通过提交中共巍山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5.决定县政协机关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6.协商决定本届县政协的委员增补人选,协商决定对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委员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委员资格。

7.协商决定下届县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县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及时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要争做履行委员职责的模范,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按时完成常委会通知和交办的工作,反馈本人对工作报告、调研报告、建议案的修改意见,在会议期间认真审议会议文件,认真建言献策。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时间、议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3天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和省、州、县党委的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全国政协、省、州政协的重要决议和工作部署意见。

    2.讨论决定县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协商讨论中共巍山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巍山县委、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等重要问题的通报或说明,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审议提交县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

5.审查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6.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县政协机关不是常务委员的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以及调研员、副调研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邀请县委、人大、政府、纪委的有关领导列席会议;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有关的县政协委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要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建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必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的方式。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如无特殊原因,一般不得请假。常务委员如因生病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或中途退会时,必须向主席请假。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需要就专项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意见和建议时,可举行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专题协商座谈会。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文件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县政协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和单位、部门。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统一的重要事项,由县政协办公室用文件形式编发。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