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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巍山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时间:2017-07-12       作者:      来源:

中共巍山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委常委会议事决策,推进县委常委会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县委常委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云南省委常委会议事规则》《中国共产党大理白族自治州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大理州委常委会议事规则》《中国共产党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巍山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州党委决策部署,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二)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两个基本点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聚精会神抓好发展第一要务。

(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践行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深入践行群众路线。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勇于担当、奋发有为,结合巍山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县委领导集体活力,加强班子团结,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六)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七)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  负责召集全会,提出会议议题建议,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第四条  组织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及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等,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条  审议以县委名义上报州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以县委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等,研究制定常委会工作要点,研究县委、县纪委提请县委全会审议的报告,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等。

第六条  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主要包括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议和重大专项规划,政府预算建议,立法规划、计划和重大立法事项,重大改革事项,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等作出决定。

第七条  对全县党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巡察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定期研究党建工作,向州委和县委全会专题报告抓党建工作情况,听取各基层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

第八条  讨论和决定召开县党代表会议、县委全会及其他重要会议有关事项。

第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县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第十条  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县政府党组、县政协党组、县人民法院党组、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县工商联党组、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对策或者作出相应决定,并向州委报告。

第十二条  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章  会议组织召集

 

第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一)常委会会议由县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县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县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决策的,县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出席人员为常委会委员。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

(二)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涉及常委会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的,常委会委员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县政协党组书记列席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应当有计划地邀请县党代会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并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

其他列席人员由县委办公室主任根据会议需要提出,报会议召集人确定,但仅列席相关议题,并对其有关议题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汇报、讨论完毕即退席。

第十七条  县委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同志。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材料,除涉及干部任免、案情及涉密、敏感事项外,一般应提前23分送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同志。

 

第四章  会议议题确定及会议文件材料准备

 

第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议题本着重大、紧急议题优先的原则,适量安排,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讨论。对重大紧急事项,可先由县委书记和有关常委会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县委书记委托有关常委会委员进行酝酿后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议题收集和提出。常委会会议议题实行动态收集机制,每周一由县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议题方案报县委书记确定。具体为:

(一)县委各部委及县级各群团组织提出的议题,由分管的常委会委员或副书记提出建议。

(二)县人大常委会的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建议。

(三)县政府及其部门的议题,由县政府党组提出建议。

(四)县政协的议题,由县政协党组提出建议。

(五)其他县级部门党(工)委(党组)的议题,由分管联系的常委会委员或副书记提出建议。

由县委办公室收集汇总,根据召开常委会会议的安排,形成议题方案。

常委会委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变动。会议不搞临时动议。

凡属常委会委员按照工作分工可决定的事项,县委各类议事机构可以研究决定的事项,以及下一级党委(党组)能够自行决定的事项,不提交常委会会议研究。州委有关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精神的传达,一般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分管联系工作的常委会委员组织传达学习和贯彻。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委员和有关单位党组提出会议议题建议时,应安排相应部门将与该议题有关的材料形成请示文件报县委办公室,由县委办公室按办文程序报县委书记同意后方可正式提交。干部人事和纪律审查议题由分管工作的常委会委员向县委书记报告同意后正式提交。

第二十二条  提交常委会会议研究的文件和材料,请示事项要明确,内容要准确,文字要简明扼要。在报送县委办公室进入办文程序报批前,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主报部门应事先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并由分管县领导进行协调、研究和审阅,充分征求所涉及的相关工作部门的意见,尽量做到意见一致;凡涉及规划、人事、机构编制、经费、物资等重大问题,要以党委(党组)或常务会议形式进行讨论研究;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县政府党组、县政协党组提请常委会会议讨论的文件,应经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并由党组书记或受委托的领导班子负责人审阅;县级其他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提请讨论的文件,应经县委副书记或分管联系常委会委员审阅;属于地方性法规的议题,须先按法定程序作必要的法律咨询和论证,成熟后方能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再按法定程序办理。凡未履行有关程序或意见不成熟的议题,不提交常委会会议研究。

第二十三条  议题汇报人要认真准备,会前拟出简要书面汇报提纲,篇幅一般不超过2页。重点汇报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事项,所提出意见建议的政策、事实依据要准确、具体、可行。

 

第五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  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凡涉及经济发展重大问题和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等重大决策应当在调研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为:

(一)由议题承办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二)常委会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分管联系的常委会委员一般应首先发表意见。

(三)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决策意见。

(四)需要表决的议题,到会常委会委员进行表决,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常委会委员要认真负责地参与常委会集体研究决策,充分发表意见,表明个人态度。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

(一)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人(票)数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

(二)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三)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四)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五)会议表决、票决结果应当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八条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报请州委裁决。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委员对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州委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与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第三十条  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书记汇报,重大事项向常委会汇报。对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常委会会议精神和分管联系常委会委员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决策执行中如发现新情况须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通过召开常委会会议决定。常委会会议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常委会委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会议服务保障

 

第三十一条  县委办公室负责常委会会议会务和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县委办公室安排专人如实记录。讨论案情、干部议题时县纪委、县委组织部也要按照分工做好记录。会议决定事项除干部任免、案情及涉密、敏感等少数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均应编发《县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同时,根据需要制发有关批复或者转发文件。

第三十二条  经常委会会议通过、以县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和《县委常委会会议纪要》,由县委书记签发。县委书记在常委会会议上的重要发言,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安排可单独整理成文,印送有关县领导和有关乡镇、单位参阅。

第三十三条  县委督查室负责对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进行督办。每次召开常委会会议前,要对上次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收集汇总并书面报告,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记录和《县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材料按年度立卷归档。查阅会议记录须经县委办公室主任批准,必要时需经县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准。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委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根据工作需要,由县委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同志事先征求意见,会后,由县委办公室负责及时向未到会常委会委员送阅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进行通报。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适当方式在党内一定范围内通报;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后,要按党务公开的规定,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及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