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设置及职责
时间:2011-12-13 作者: 来源:县残联巍山县残疾人联合会内设一个办公室,实行内部人员分工负责制;下属事业单位一个即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主要职责是:
1、听取残疾人的意见,反映残疾人的需求,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2、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3、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4、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科研、用品用具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人预防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5、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政策,规划和计划,起草有关保障残疾人权利的法规草案,调查掌握残疾人状况,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和管理。
6、支持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
7、组织实施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指导监督和宏观管理残联系统的残疾人福利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残疾人福利生产的扶持发展。
8、承担残疾人扶贫工作。
9、统筹开展为残疾人募捐活动。
四、政策规定及公开事项
(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中国残联决定,自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五条。
2、申请对象:凡属巍山户籍,个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符合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等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3、办理原则: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的原则。
4、申报资料
1、申请人或监护人办证书面申请;2、申请人身份证;3、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4、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5、申请人户口所属村委会及乡镇残联意见;6、县残联指定县残疾鉴定医院(即县医院、县中医院)或县残联委托的州级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评定意见。
5、办证程序:
(1)申请:申办人写出书面申请,属未成年残疾人或行为难以控制的智力、精神或肢体残疾人可由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2)签审:申办人到户口所属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进行登记,持签署有村(居)委会意见的申请、申办人身份证、户口簿和申办人近期二寸免冠彩照4张到户口所辖乡镇残联进行审核,经乡镇残联核对后,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各一式三份(已办理过第一代残疾人证的应收回原证件,否则不予受理)。
(3)评定:乡镇残联应明示申请人,持《评定表》到指定医院、由指定医生进行残疾评定。(《评定表》上须有明确评定结果、评定医师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根据申办类别,具体指定医院如下:
视力残疾:县医院或州医院
听力残疾:县医院或州医院
言语残疾:县医院或州医院
肢体残疾:县医院或县中医院
智力残疾:州二院(即州精神病医院)
精神残疾:州二院(即州精神病医院)
多重残疾,等级按鉴定结果按残疾最重的为准。申办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可根据意愿选择其中一类进行鉴定(等级按鉴定结果准),也可分类进行鉴定。
(4)受理:县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申请、村及乡镇签署意见、《申请表》、《评定表》)进行审查,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的,将《申请表》、《评定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提交县残联理事长。
(5)初审:县残联理事长根据残疾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申请人办证申请、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步审核并提交州残联。
(6)复审:州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申请人办证申请、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县残联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返回县残联。
(7)制证:依据州残联审批意见,正式打印《残疾人证》,加盖公章和钢印。
(8)发放:各乡镇适时至县残联批量领取残疾人证发至申办人,并做好发放登记。
(9)备案:制证后县残联留存申请表、评定表各1份以及其他相关档案资料;报送州残联申请表、评定表各1份;返乡镇残联申请表、评定表各1份。县、乡残联分别备案登记。
6、办结方式:现场收受办理。《残疾人证》因须州残联审批方能制发,时间大致一个月。
7、征收标准: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工本费。残疾评定时所需的检查费用,由申请人个人自理。
8、几种暂时无法办证的情况:
(1)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致使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但不能归属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残疾的。如:癌症、脾脏摘除等。
(2)属后天致残,但康复期不足一年的。
(3)属言语或听力、智力残疾,但年龄在3岁以下。
(4)肢体残疾中发育不正常,但年龄仍在生长发育期的。如:侏儒。
(5)其它暂时不符合办证规定的情况。
(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规定
1、依据: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l995〕 5号)、《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云南省政府第52号令)、《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大理白族自治州实施〈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办法》,用人单位(含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等)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以县(市、区)为征收单位,按单位属地原则进行缴纳。
保障金为政府性基金,实行收缴分离,纳入预算管理。
2、申报程序及材料:
(1)须缴纳的:用人单位提交当年三月的职工工资花名册复印件一份。
(2)可减免的:
①残疾职工人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及书面说明、所用残疾职工《残疾人证》复印件、用人单位当年三月份的职工工资花名册复印件各一份。
②属特困企事业:用人单位书面申请以及其他能证明用人单位困难的材料各一份。
ƒ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审查,报县残联及县财政局审批。
3、办结方式:历年来征收式为县残联开据委托收款凭证,缴款单位到位县农行缴款直接进入财政专户。自今年末启动地税代征系统,拟自明年开始实行地税代征。
4、征收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研究,我县未达到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所有县属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企事业、城乡经济组织自2009年起征收标准为120元/人·年(巍办〔2009〕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