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县级部门 > 县纪委

来访须知

时间:2011-12-12       作者:      来源:县纪委监察局

 一、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二、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根据干部职务和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党委或纪委负责检查处理;对于纪检监察业务外的信访问题,上访人应按照接访人员的意见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问题。

三、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做到文明、礼貌,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保持接待场所环境的安静、清洁,遵守接待规章制度,不得损害接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

四、多人反映共同情况,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应按照逐级上访的程序进行。

五、来访者问题已处理完毕,应自觉离去。如无理取闹,缠访、闹访,不听劝阻,妨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