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
时间:2017-05-25 作者: 来源: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
第二号
为进一步加强犬只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乡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加强犬只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全县犬只饲养实行分段管理,县城所在地、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市、街场、千人以上村庄为重点管理区,其它地方为一般管理区。
二、对犬只实行强制免疫,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犬只带入机关、医院、学校、车站、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司法机关执行公务的除外。
四、重点管理区内出户犬只,必须拴戴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由带犬人员负责立即清理。
五、养犬人发现犬只出现疑似患狂犬病症状的,须立即向当地卫生、动物防疫机构报告。
六、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就地扑杀。
七、禁止经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犬只肉类及其制品。
八、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