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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乡内部管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1-12-13       作者:      来源:马鞍山乡党委

马发〔201132

 

中共马鞍山乡委员会  马鞍山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乡内部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乡级各站所:

    现将《马鞍山乡内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69

 

 

 

马鞍山乡内部管理制度

 

为全面履行好乡党委政府的职责,创建学习型、创新型、团结干事型的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队伍,进一步提高各村、各站所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推进全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乡党委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高效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学习制度

第一条  领导干部带头,做学习的表率。积极倡导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密切联系科学发展观和经济建设中的实际问题,把学习理论、调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讲求学以致用。

第二条  学习内容: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上级文件精神为主,有关刊物为辅。掌握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同时学习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时事政治。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增强工作的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第三条  组织方式与时间:学习以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机关政治理论学习原则上为每周一上午830,由带班领导组织学习。理论中心组学习每季度进行一次,时间为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星期,也可根据需要组织学习。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进行一次。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上级党组织确定的主题,认真准备,精心组织,会议情况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告。站所内部原则上每周组织一次业务学习,学习时间由各站所自行安排。干部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必须先向乡党委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报名。

第四条  村干部学习由村党总支部组织。

 

  工作纪律制度

第五条  实行一日工作制,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其中星期三下午1230530)。上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当天的工作任务原则上当天完成,当天完不成任务,次日又有其它工作安排的,须及时交接工作,保障工作有序进行。上班之外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的,必须服从领导的安排。周五下午除下乡、外出办事、开会人员外,所有干部职工必须到下午四点半后方可离岗。

第六条  实行分级负责制。职工须服从站所长工作安排,并向站所长汇报工作,站所长服从分管领导工作安排,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汇报工作。无特殊情况,职工不得直接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站所长不得直接向主要领导汇报工作。分管领导须掌握分管站所的工作职能、职责、工作动态、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帮助分管站所及时解决问题。

第七条  请销假。机关单位职工和村委会干部,除正常休假外,有事有病必须向相关领导请假。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由站所负责人审批,两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必须由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党委委员请假须书记审批,政府副职请假须乡长审批,并将假条送党政办备案。站所负责人因公外出,一天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两天以上必须主要领导审批。村总支书记请假,须经乡党委书记批准;主任和副主任请假两天内由总支书记批准,两天以上由乡长批准。请假人员,假满后应到党政办办理销假手续。

第八条  会议纪律。乡党委政府组织召开的会议,参会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进入会场,并将手机关闭或调成振动。会议期间不得随意进出、交头接耳或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第九条  下村工作制。挂钩领导每年下村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90天,工作组成员每年下村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120天。挂村领导须督促工作组成员、村“两委”按规定时限完成好乡党委政府安排的各项工作,处理好下村指导与日常工作之间的矛盾。

 

  值班制度

第十条  乡机关按5天制上班(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或其它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除外),值班实行带班制,以周为单位,由领导轮流带班,成员由办公室安排。

第十一条  法定节假日休假乡机关由乡领导轮流带班,职工轮流值班,值班人员统一由党政办安排。

第十二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值班人员,力求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能擅自离开岗位。擅离职守者,除不计出勤外,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渎职责任。

第十三条  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切实搞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能处理的工作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请示汇报,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四条  值班人员要承担值班期间的安全保卫和值班室的保洁工作。值班人员每晚1000后,要检查各办公室电脑、灯、门窗是否关闭,严禁出现长明灯现象。值班完毕办好交接手续。

 

  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乡机关大院卫生由机关及机关院内各站所人员共同负责打扫,保持经常性的清洁。卫生区、绿化区按照《马鞍山乡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机关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划分的通知》(马政发〔201040号文)规定执行。各办公室根据各自的卫生区,切实做好楼道、楼梯、扶手、门厅的清洁工作,坚持每周一次;党政办值班人员负责小会议室、主要领导办公室的日常清洁工作,要求每天上班前10分钟搞好卫生。各办公室负责各自的清洁卫生,要求每天上班前10分钟搞好,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

第十六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创建文明洁净办公环境的意识,讲究卫生,美化环境,爱护公物;要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丢烟头和纸屑,不准乱倒茶叶水;淘汰清理出的物品应放在垃圾箩内,不得随处堆放;禁止向窗外抛扔杂物和向窗外乱泼污水。

第十七条  全体干部职工应自觉爱护办公及生活区域的一草一木,不得采折和毁坏花草树木。

第十八条  室内陈设与办公用品,不得乱摆乱放,应做到窗明几净,整齐有条理。

第十九条  机关人员衣着整洁,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二十条  会议室的使用。乡政府机关站所需要在会议室召开的会议,由牵头站所负责使用前、后的场内布置、清洁卫生等工作,会后由党政办检查验收。其他单位借用乡会议室,由党政办审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借用。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党委会原则上每月一次,会议议题、时间由书记办公会议确定。

第二十二条  书记办公会。书记办公会原则上每周一次,时间、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二十三条  乡长办公会。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一次,时间、议题由乡长确定。

第二十四条  总支书记、乡属支部书记会。总支书记、乡属支部书记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具体时间由乡党委书记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时间、内容由党政领导共同确定。

第二十六条  职工会。职工会原则上每月第一个星期一上午召开。

 

  接待制度

第二十七条  接待范围:因工作需要来乡的上级党政机关、部门(社会团体)、乡镇(街道)、企业及来乡联系工作的村干部。

第二十八条  有关事项:

1.负责和帮助来宾安排食宿。

2.酌情安排或联系交通工具。

3.根据领导意见,陪同来宾参观、考察。

第二十九条  安排原则:

1.原则上经党政领导批准,由党政办主任或副主任联系安排。

2.来宾一律在政府食堂就餐。如遇特殊情况,需外出就餐的,必须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方可。

3.必须严格控制就餐标准和参陪人员。

4.就餐标准限额:县处级领导原则上不超过200/桌(不含酒水),县科级领导原则上不超过160/桌(不含酒水),其它原则上不超过120/桌(不含酒水)。涉及招商引资,洽谈项目等特殊情况,视情况报乡长确定。

5.参陪原则:县正处级及其以上领导由全体领导班子成员陪同,根据需要可增加陪同人员;其他按工作隶属关系,分别由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站所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陪同,陪宾人员一般23人。

6.来宾住宿。来宾需住宿原则上安排在接待室,特殊情况必须报主要领导同意,由党政办安排住宿接待。

7.不准在营业性餐厅宴请与工作人员无关的其他人员;不准利用各种会议、学习和培训之机互相宴请;不准用公款支付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

8.结账要求。乡属农、林、水、计生、文化五个站所按隶属关系接待时,接待对口部门正职由党政办负责结账,接待副职及一般干部由接待单位负责结账。

第三十条  严格财务管理。公务接待必须保留原始凭证,并由党政办主任、或副主任、或领导指定的人员在原始凭证上签名注明接待事由,不得弄虚作假。接待费开支必须及时结清,财务报结不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一条  加强会务接待监督。乡纪委负责对接待规定标准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管理范围。乡政府直属单位包括移民办、民政办(残联)、计生办、林业站、农综站、水管站、文化站、计生服务所、各村委会及村民小组。

第三十三条  管理办法:

1.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乡财政所具体管理,各有关部门的经费开支一律纳入财政所零户统管账统一管理。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只设报账员。报账员必须随时配合财政所,遵照《会计法》监督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合理开支,按月按时向主要领导报送报表。

2.坚持“出纳、会计分开,会计管帐,出纳管钱”的原则。会计、出纳必须熟悉业务,强化法律意识,遵守财经纪律,各司其职。

3.报账员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保管好现金。若出现擅自增大现金库存或因保管不妥造成现金被盗、丢失的,由报账员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4.会计必须认真做好上账、结账工作。全面核实、监督、反映财务收支情况,提高业务水平,避免出现错账现象。坚决杜绝不上账和漏上账等不良现象产生,一经发现,视为贪污或挪用,按有关规定处理或追究法律责任。

5.乡政府适时召开财务管理专题会议。研究问题,总结经验,布置下一步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审批原则。坚持一支笔(行政领导负责制)签字的原则,实行逐级审批,严格把关。

第三十五条  审批程序和办法:

1.各单位财务支出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到先审批后开支,坚决杜绝“先斩后奏”的现象发生。乡级经费开支由乡长签字报销,村组两级的经费开支在理财小组的监督下,村委会经费开支由村主任签字报销,村民小组经费开支由村民小组长签字后,再由村主任签字报销。

2.各单位财务支出手续必须齐全。做到有内容、有经办人,单据规范,否则,视为不合规范的支出,不得报销。把关不严,审批者应自负责任。

3.实行审核制度。乡属各单位实行双月审核,具体业务由财政所办理,并形成书面材料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实行季度审核,由乡村账乡管办负责具体业务,并把每季度审核情况书面报告乡主管领导。

第三十六条  财务审批权限:

1.政府机关正常开支,5000元以下由乡长审批;5000元至10000元,经书记、乡长研究决定后,由乡长审批;10000元以上,由相关部门单位写出书面请示,须经班子会议研究同意,由乡长审批。

2.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由乡长根据资金使用、拨付的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根据需要定期不定期向班子会议通报。

第三十七条  报账日期:

1.每月5日至10日各单位到财务室办理备用金取款手续,财务室对各单位备用金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实行区别对待,限额控制,原则上各站所现金日滞留量不得超过1000元。

2.每月25日到30日,各单位报账员持单据经乡长签字后到财务室与总出纳和统管会计办理结账手续。

3.对不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又无特殊情况结账的单位,采取停支公务费等措施促其整改。

第三十八条  村总支书记、村主任不得担任报账员。

第三十九条  未尽事宜,由乡党委、政府决定,或根据“零户统管”规定执行。

 

  物资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乡机关单位,行政村管理使用的公物,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分类进行造册登记,实行专人管理,单位部门领导工作变动,应履行公物移交手续,并由移交人、接收人、监收人等签章为据证明。

第四十一条  需乡政府统一采购的办公用品、设备物资等,须经乡长审核批准后,统一由党政办具体经办人员统一购买,总价格在500元以下的,由站所长自行决定购买。

第四十二条  所购买的物品,经手人会同财务人员清点入库,并编制登记明细表,办理相应的出库手续。

第四十三条  消耗物品,经乡长和管理人员核实后,方能注册报销。

第四十四条  凡系交接、使用、注销等手续,均应持之以恒,清楚无误,形成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乡党委、政府及其所属单位的车辆,应服从统一调派。在日常工作中,原则上应保证党政主要领导用车,各单位车辆要服从乡党委、政府统一调派。

第四十六条  乡党政办对各单位车辆进行宏观管理。应根据党委、人大、政府的工作安排,酌情调用各单位车辆和安排驾驶员值班。

第四十七条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清洁,注意车辆的保养,常规维修维护由党政办安排,需要大修,必须报经书记、乡长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理。

第四十八条  驾驶员在行车途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文明驾驶,安全行车,不超速行车,不酒后驾车。

第四十九条  驾驶员要恪尽职守,不出车时必须到单位上班。外出车时,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驾车离开办事地点,要保证随叫随到。

第五十条  保证党政主要领导用车。党政副职用车,可与分管单位联系调用,也可由党政办根据工作轻重缓急协调用车。

第五十一条  严禁公车私用,特殊情况职工需要用车,应征得书记、乡长同意。

第五十二条  车辆没有公务安排,应停放在单位指定的停放位置。若发现晚上不在指定位置停放,按公车私用处理。

第五十三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辆大维修,若指定修理厂不能维修,需到其它修理厂维修的,必须报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选择修理厂。

第五十四条  车辆修理时,无特殊情况,驾驶员要全程监督;车辆挂账修理的,驾驶员要仔细核对修理清单,并在挂账单上签字认可。

 

  奖惩激励制度

第五十五条  奖励激励分为物质奖励及精神激励。物质奖励方式主要体现在年底发放奖金上;精神激励方式主要以评优秀、评先进和表彰三种。

第五十六条  奖励激励标准及对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及乡政府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扎实,干部群众反映较好者。

第五十七条  年内出现以下情况者予以惩处:

1.集中政治学习,无故不到会全年累计达12次者,年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视本人平时工作表现情况酌情扣发年底奖金。

2.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内无故不上班工作。旷工2天以上,每天扣除年终奖金的2%,直至扣完为止。旷工10天以上者,年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扣除所有奖金;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者,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3.事假累计一个月以上者(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除外),酌情扣减年终奖金。

4.因本人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一定影响的,年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年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扣除所有奖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年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扣除所有奖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 一附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制度,根据需要可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相应制度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