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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巍山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2-28       作者:      来源:县委文件

  

巍发〔20177

 

中共巍山县委  巍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巍山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巍山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巍山县委

巍山县人民政府

                      2017228

 

 

巍山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省州县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抓早抓小、奖惩分明、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在平时,坚持抓常抓细、抓早抓小,避免责任虚化空转。

(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领导干部日常教育监管,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常教育,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三)强力改进干部作风,抓好“两学一做”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干跨越发展实事、建全面小康巍山,营造凭实绩说话、靠有为争先的干事创业环境。

(四)认真落实“一案双查”,严格责任追究,倒逼责任落实。

第五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中央和省州县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围绕任务分解、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重点环节,全面抓好宣传教育、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纪律审查、监督检查、结果运用、责任追究等各项工作落实。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责任制落实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

第六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履行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加强作风建设,健全维护群众利益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等五个方面的职责。

第七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管班子、带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督促班子成员和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第八条  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严格执行签字背书制度,经常与分管联系部门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分管联系部门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协助党政领导班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纪律执行、作风建设、制度执行,以及开展纪律审查、落实其他监督责任的情况。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十条  检查考核工作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由县委领导班子成员带队,从组织人事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检查考核组。党政主要负责人带头深入被检查考核单位,参与检查考核工作。检查考核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考核工作负全面责任。考核结束后按程序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是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督促“两个责任”落实的情况;严明纪律规矩,积极干事创业,落实中央和省州县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的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州县党委实施办法,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严格责任追究,强化结果运用的情况;其他需要检查考核的情况。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分日常监督、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专题组织开展,采取自检自查、实地检查、意见反馈、等次评定等方式和步骤进行。具体检查考核方案,由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县委的要求和年度工作情况制定。

第十三条  在年终被考核单位工作情况汇报会上组织开展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并进行民主测评。述责述廉内容的重点是落实主体责任、执行“六大纪律”、执行廉洁从政规定、执行改进作风规定、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五个方面,并根据年度要求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综合年终考核、半年检查、日常监督,以及民主测评、纪律审查、问责、信访、明察暗访、督查督办、通报、上级考核扣分等方面的情况评定。考核实行百分制,综合评分80分以上为合格(含80分),并在得分靠前的领导班子中评出优秀等次(乡镇优秀比例控制在30%以内,县级单位优秀比例控制在20%以内,村(社区)优秀比例控制在15%以内);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不含80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为基本合格;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

(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受到党政纪处分或问责的,所在乡镇和单位考核为合格以下等次。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或引咎辞职以上问责的,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班子成员严重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或引咎辞职以上问责的,所在乡镇和单位考核为合格以下等次。

(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受到撤销党内职(行政降级)以下处分或引咎辞职以下问责的,在综合评分中每人每件扣20分。

(三)领导班子成员或担任实职的乡科级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行政降级)以上处分或引咎辞职以上问责的,在综合评分中每人每件扣20分;受到撤销党内职(行政降级)下处分或引咎辞职以下问责的,每人每件扣10分。

(四)其他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行政降级)以上处分或引咎辞职以上问责的,在综合评分中每人每件扣10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下处分或引咎辞职以下问责的,每人每件扣5分。被考核单位主动发现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案件的,列为自办案件不再进行扣分。

(五)受到党政纪处分和问责的领导干部因工作岗位变动,距发生违纪行为时间在两年以内的,责任记入违纪行为发生单位;超过两年的,现任职单位和原违纪行为发生单位当年考核均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违纪行为持续两个以上单位的,同时记入涉及的单位。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成员考核等次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根据述责述廉情况、民主测评结果,以及纪律审查、组织处理、问责、督查通报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评定。

受到党政纪处分或问责的领导班子成员,考核为合格以下等次。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或引咎辞职以上问责的,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下处分或引咎辞职以下问责的,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

第十六条  严明检查考核纪律,检查考核组违反工作纪律,未认真履职,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检查考核组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县委及时通报检查考核结果,严格兑现奖惩。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列入干部工作考核考察和问责的重要内容,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上年度被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八条  对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进行表扬。

第十九条  对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领导班子进行通报批评,对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或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考核为不合格等次,以及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或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被检查考核领导班子按照检查考核组反馈意见,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措施切实整改。被考核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领导班子要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民主生活会,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两个月内向县委上报整改方案,次年9月初专题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同时抄报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县纪委要加强对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领导班子整改情况的督促检查,在次年10月份组织复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述责述廉民主测评分数低于80分的,本人作出书面说明,由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拒不整改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取消领导班子及成员当年各类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领导干部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当年各类考核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受到责任追究,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的领导干部,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或恢复原职级,受到其他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党政纪处分条规和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受到两个以上处分或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得不到有效落实的;

(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州县党委实施办法及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不力,“四风”问题突出,管辖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三)疏于教育监管,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管辖范围内发生腐败窝案、串案,连续发案,或发现严重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任人唯亲、拉帮结伙,管辖范围内政治生态较差的;

(五)执行“一案双查”不到位,对应当追责的领导干部和其他责任人员未追究责任的;

(六)被检查考核单位不支持、不配合检查考核工作,隐瞒情况,提供虚假信息,干扰检查考核工作正常开展的;

(七)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违反本办法发生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发生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五条  班子成员被处分、问责,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的;分管联系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被处分、问责,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的,取消当年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发生责任追究情形,不及时主动查处纠正,掩盖、袒护问题,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从重追究责任;对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或认真整改存在问题,成效明显的,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由党委(党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办理;给予问责的,按照《大理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执行;违反党纪政纪及涉嫌违法犯罪的,按党政纪处分条规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依纪依规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除。

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又追究监督责任;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纠正应追究未追究、责任追究不落实等问题。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巍山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巍山县委、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巍山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巍发201622)同时废止。

 

中共巍山县委办公室                                                      201722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