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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巍山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时间:2017-05-09       作者:      来源:县委文件

 

 

巍发〔201715

 

中共巍山县委

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巍山县委常委会议事

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党组、党(工)委、党(总)支部,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党支部:

《中国共产党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巍山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已经县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巍山县委

                      201759

 

中国共产党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委)的工作,不断提高县委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大理白族自治州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县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委在全县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对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全县党的建设全面负责,紧紧抓住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大理的重大历史机遇,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闯出一条跨越式发展新路子,努力把巍山建设成全国一流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全国民族自治县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全国知名的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成为富裕美丽幸福和谐活力的民族自治县,圆满实现与全国全省全州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第三条  县委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州党委的决策部署,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二)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两个基本点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聚精会神抓好发展第一要务。

(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践行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深入践行群众路线。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勇于担当、奋发有为,结合巍山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县委领导集体活力,加强班子团结,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六)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七)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四条  县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一)对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县委的主张成为全县的地方法规或政令。

(三)加强对全县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六)加强对全县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七)动员、组织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人民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县委由县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5年。

县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县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县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第六条  县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县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县委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主要负责人,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

县委任期内,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县党代表大会或者县党代表会议补选。

因调离巍山、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县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县委按程序免去其县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县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县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州委备案。

第七条  常委会委员配备,遵从州委决定。

县委设书1名、副书记2名。

县委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并报州委审批。在县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的调动、任免,遵从州委决定。

 

第三章   

 

第八条  县委在县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党中央和省州党委的指示和州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全县工作。

县委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县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全县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县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六)听取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对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以及处理结果的报告。

(七)选举县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县纪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八)决定递补县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县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九)研究讨论行政区划调整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十)审议县委、县纪委向县党代表大会提交的报告。

(十一)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九条  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县委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党中央和省、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三)审议以县委名义上报州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以县委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等,研究制定常委会工作要点,研究县委、县纪委提请县委全会审议的报告,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包括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议和重大专项规划,政府预算建议,立法规划、计划和重大立法事项,重大改革事项,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等作出决定。

(五)对全县党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巡察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六)讨论和决定召开县党代表会议、全会以及其他重要会议有关事项。

(七)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县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八)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县政府党组、县政协党组、县人民法院党组、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县工商联党组、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汇报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

(九)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对策或者作出相应决定,并向州委报告。

(十)听取常委会委员分管工作情况和有关专项工作汇报。

(十一)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条  县委书记主持县委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县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担任县长的县委副书记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组织县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县政府职务的县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第十一条  县委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二条  县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常委会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州委和县委全会专题报1抓党建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县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全县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分级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县委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深化巡察监督,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

县委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常委会其他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党章党规党纪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县委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第十三条  县委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考察大理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坚守政治信仰、站稳政治立场、把准政治方向。

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着力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坚持不懈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严格落实党中央和省州县党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定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从政环境,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四条  县委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基本原则,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县委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这个核心,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做到思想上衷心拥护、政治上坚定维护、组织上坚决服从、行动上始终看齐,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县委每年向州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者作出重大决定及时向州委请示报告。执行州委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州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文件以及党中央、省委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情况按规定向州委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

第十五条  县委应当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由下级党组织处理。

县委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县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

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工作情况报告的运用,总结经验、发掘典型、分析问题、完善政策。

第十六条  县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州委报告。

常委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增强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县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

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保证县委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常委会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八条  常委会委员代表县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者县委书记批准。

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县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九条  县委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条  县委讨论决定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当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报请州委裁决。

第二十一条  县委及其常委会应当建立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

(二)方案提出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

(三)召开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全会议事决策:

(一)全会每年至少召2,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二)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县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全会召开的时间、议题等,应当在会议召开之前通知县委委员、候补委员;会议重要文件或者材料一般应当提前送达县委委员、候补委员。

(三)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县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会。

(四)全会进行表决时,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县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县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县委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五)对县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于追认。对县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州委批准。

(六)县委通过全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通过召开全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议事决策:

(一)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二)常委会会议由县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县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常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四)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五)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相关议题。

(六)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常委会委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表明个人态度,并由工作人员如实记录。

(七)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八)常委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

(九)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及时向县委书记汇报,重大事项应当向常委会汇报。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通过召开常委会会议决定。

(十)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委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全会、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五条  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县委书记主持,县委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六条  县委常委会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第二十七条  县委应当加强对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等的领导,健全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统筹协调推进重要工作落实。注重通过国家机关、政协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单位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第二十八条  县委应当建立有效的决策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九条  经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县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县委书记签发。以县委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报州委备案。

以县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应当遵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制定。

 

第六章  监督和追责

 

第三十条  县委向县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州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州纪委和县纪委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县委有计划地邀请县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县委全会或者县委常委会会议等重要会议,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定期组织县党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专题调研,组织县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县委及其成员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

第三十一条  县委应当自觉接受州委对县委常委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考核,加强县委常委会班子自身建设,强化履职担当;定期对乡镇党委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考核具体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县纪委、县委有关部门参与。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诫勉或者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会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中共巍山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委常委会议事决策,推进县委常委会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县委常委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云南省委常委会议事规则》《中国共产党大理白族自治州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大理州委常委会议事规则》《中国共产党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巍山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州党委决策部署,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二)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两个基本点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聚精会神抓好发展第一要务。

(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践行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深入践行群众路线。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勇于担当、奋发有为,结合巍山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县委领导集体活力,加强班子团结,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六)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七)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  负责召集全会,提出会议议题建议,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第四条  组织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及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等,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条  审议以县委名义上报州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以县委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等,研究制定常委会工作要点,研究县委、县纪委提请县委全会审议的报告,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等。

第六条  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主要包括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议和重大专项规划,政府预算建议,立法规划、计划和重大立法事项,重大改革事项,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等作出决定。

第七条  对全县党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巡察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定期研究党建工作,向州委和县委全会专题报告抓党建工作情况,听取各基层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

第八条  讨论和决定召开县党代表会议、县委全会及其他重要会议有关事项。

第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县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第十条  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县政府党组、县政协党组、县人民法院党组、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县工商联党组、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对策或者作出相应决定,并向州委报告。

第十二条  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章  会议组织召集

 

第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一)常委会会议由县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县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县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决策的,县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出席人员为常委会委员。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

(二)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涉及常委会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的,常委会委员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县政协党组书记列席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应当有计划地邀请县党代会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并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

其他列席人员由县委办公室主任根据会议需要提出,报会议召集人确定,但仅列席相关议题,并对其有关议题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汇报、讨论完毕即退席。

第十七条  县委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同志。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材料,除涉及干部任免、案情及涉密、敏感事项外,一般应提前23分送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同志。

 

第四章  会议议题确定及会议文件材料准备

 

第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议题本着重大、紧急议题优先的原则,适量安排,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讨论。对重大紧急事项,可先由县委书记和有关常委会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县委书记委托有关常委会委员进行酝酿后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议题收集和提出。常委会会议议题实行动态收集机制,每周一由县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议题方案报县委书记确定。具体为:

(一)县委各部委及县级各群团组织提出的议题,由分管的常委会委员或副书记提出建议。

(二)县人大常委会的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建议。

(三)县政府及其部门的议题,由县政府党组提出建议。

(四)县政协的议题,由县政协党组提出建议。

(五)其他县级部门党(工)委(党组)的议题,由分管联系的常委会委员或副书记提出建议。

由县委办公室收集汇总,根据召开常委会会议的安排,形成议题方案。

常委会委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变动。会议不搞临时动议。

凡属常委会委员按照工作分工可决定的事项,县委各类议事机构可以研究决定的事项,以及下一级党委(党组)能够自行决定的事项,不提交常委会会议研究。州委有关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精神的传达,一般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分管联系工作的常委会委员组织传达学习和贯彻。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委员和有关单位党组提出会议议题建议时,应安排相应部门将与该议题有关的材料形成请示文件报县委办公室,由县委办公室按办文程序报县委书记同意后方可正式提交。干部人事和纪律审查议题由分管工作的常委会委员向县委书记报告同意后正式提交。

第二十二条  提交常委会会议研究的文件和材料,请示事项要明确,内容要准确,文字要简明扼要。在报送县委办公室进入办文程序报批前,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主报部门应事先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并由分管县领导进行协调、研究和审阅,充分征求所涉及的相关工作部门的意见,尽量做到意见一致;凡涉及规划、人事、机构编制、经费、物资等重大问题,要以党委(党组)或常务会议形式进行讨论研究;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县政府党组、县政协党组提请常委会会议讨论的文件,应经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并由党组书记或受委托的领导班子负责人审阅;县级其他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提请讨论的文件,应经县委副书记或分管联系常委会委员审阅;属于地方性法规的议题,须先按法定程序作必要的法律咨询和论证,成熟后方能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再按法定程序办理。凡未履行有关程序或意见不成熟的议题,不提交常委会会议研究。

第二十三条  议题汇报人要认真准备,会前拟出简要书面汇报提纲,篇幅一般不超过2页。重点汇报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事项,所提出意见建议的政策、事实依据要准确、具体、可行。

 

第五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  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凡涉及经济发展重大问题和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等重大决策应当在调研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为:

(一)由议题承办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二)常委会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分管联系的常委会委员一般应首先发表意见。

(三)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决策意见。

(四)需要表决的议题,到会常委会委员进行表决,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常委会委员要认真负责地参与常委会集体研究决策,充分发表意见,表明个人态度。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

(一)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人(票)数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

(二)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三)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四)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五)会议表决、票决结果应当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八条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报请州委裁决。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委员对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州委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与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第三十条  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书记汇报,重大事项向常委会汇报。对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常委会会议精神和分管联系常委会委员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决策执行中如发现新情况须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通过召开常委会会议决定。常委会会议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常委会委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会议服务保障

 

第三十一条  县委办公室负责常委会会议会务和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县委办公室安排专人如实记录。讨论案情、干部议题时县纪委、县委组织部也要按照分工做好记录。会议决定事项除干部任免、案情及涉密、敏感等少数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均应编发《县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同时,根据需要制发有关批复或者转发文件。

第三十二条  经常委会会议通过、以县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和《县委常委会会议纪要》,由县委书记签发。县委书记在常委会会议上的重要发言,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安排可单独整理成文,印送有关县领导和有关乡镇、单位参阅。

第三十三条  县委督查室负责对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进行督办。每次召开常委会会议前,要对上次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收集汇总并书面报告,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记录和《县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材料按年度立卷归档。查阅会议记录须经县委办公室主任批准,必要时需经县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准。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委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根据工作需要,由县委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同志事先征求意见,会后,由县委办公室负责及时向未到会常委会委员送阅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进行通报。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适当方式在党内一定范围内通报;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后,要按党务公开的规定,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及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中共巍山县委办公室                                                 201759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