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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山县廉政风险重点环节防范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1-12-12       作者:      来源:巍办发〔2011〕35号

巍山县廉政风险重点环节防范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工作规划》等相关规定,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进一步增强全县预防腐败工作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廉政风险重点环节防范管理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切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通过创新体制、机制,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水平,推动全县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

第三条  廉政风险重点环节防范管理是将风险管理理论和质量管理方法应用于反腐倡廉工作实际,针对党员干部日常工作生活中可能出现或正在演化中的腐败问题,采取前期查找预防、中期监控治理、后期处置化解等措施,依托计划、执行、考核、修正的循环管理机制,对预防腐败工作实施科学管理的过程。

第四条  廉政风险重点环节防范管理的实施范围包括县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对象为上述单位全体党员、干部职工。重点是涉及决策、处罚、人事任免、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资金使用、物品采购、城市规划、资源开发与配置、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司法等权力部门、岗位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五条  廉政风险重点环节防范管理涉及的主要风险是因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党员干部不能廉洁自律而产生的思想道德风险、岗位职责风险、业务流程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和外部环境风险。

 

第二章  廉政风险重点环节防范管理的工作体系

 

第六条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党政主要领导对廉政风险重点环节防范管理工作负总责,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积极参与配合,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重点环节防范管理工作体系。

第七条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委的领导下,对廉政风险重点环节防范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本乡镇、本部门廉政风险重点环节防范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廉政风险重点环节防范管理的程序

 

第八条  实施廉政风险重点环节防范管理,要按照分级管理、责权明确的要求推进。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廉政风险重点环节防范管理的整个实施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各乡镇、县级各部门根据风险管理理论,依照本办法对思想道德风险、岗位职责风险、业务流程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和外部环境风险的防范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执行廉政风险重点环节防范管理实施细则。

第九条  实施廉政风险重点环节防范管理,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在进一步明确职责和权限的基础上,重点围绕查准找全风险重点环节及表现形式、制定完善相关监督措施、按规范程序实施有效监督、严格进行检查考核和建立健全预防腐败长效机制五个方面,主要采取以下方法步骤进行:

(一)排查廉政风险重点环节。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从行政管理事项、业务工作流程等方面,逐一排查廉政风险重点环节,按风险发生机率或危害损失程度确定风险等级,经组织机构严格审核把关后,将风险重点环节登记汇总,在一定范围内采取报纸、网站等载体公示风险及表现形式。按照风险大小将廉政风险分为三级,即一级风险、二级风险、三级风险,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1.查找岗位风险。按照全员参与的要求,组织党员干部对照以往履行职责、执行制度的情况,通过自己找、领导提、群众帮、组织机构审等多种方式,认真分析并查找出个人在思想道德、岗位职责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或潜在的风险内容及其表现形式,报所在股室、站所或党组织审核。

2.查找股室、站所风险。针对人、财、物管理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重要岗位,组织股室、站所对照职责定位等情况,分别查找出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重点环节,并认真细化、分析风险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党支部)、纪委(纪检组)审核。

3.查找单位风险。结合地区和行业特点,各乡镇、县级各部门重点查找在“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方面容易产生腐败行为的风险内容及表现形式,报县委、县纪委备案。

承担涉及全局性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要在查找自身风险点的同时,切实履行牵头职责,按照系统和行业管理规则及流程,积极协调相关单位,主动查找行业、系统风险,指导基层工作。

(二)制定防控措施。围绕排查确定的各类风险点风险等级及表现形式,有针对性地提出和建立完善各项防控措施并严格执行,着力形成以岗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的廉政风险重点环节防控机制。

1.针对岗位风险,由本人对照与业务工作相关的各项法规制度,提出防范控制风险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报所在党组织或股室、站所备案。

2.针对单位、股室、站所风险,由党政领导班子围绕决策、执行过程和监督、检查、考核等关键环节,研究制定具体防控措施和相关工作程序,统一以工作流程图或表格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3.针对行业、系统风险,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研究分析本行业、本系统存在的共性问题,并结合业务工作和自身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防控风险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防控风险任务要求和工作标准,形成廉政风险重点环节防范管理上下一体、左右联动的通畅、有效运行机制。

(三)加强监督管理。根据权力运行的风险内容和不同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对廉政风险等级较高的权力(一级风险),在单位分管领导直接管理的基础上,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对廉政风险等级一般的权力(二级风险),在股室、站所领导直接管理的基础上,由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对廉政风险较低的权力(三级风险),由股室、站所领导直接管理和负责。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明责任、抓落实、促成效。坚持把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整合监督资源,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四)考核防范效果。建立和完善廉政风险重点环节防范管理考核制度,通过信息监测、定期自查、上级检查、社会评议等方式,对廉政风险重点环节防范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合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畴,一并兑现奖惩。

(五)完善操作规程。以年度或项目管理为周期,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纠正存在问题,完善工作程序。对廉政风险重点环节防范成效显著的单位、个人予以表扬,对失察失管失教或违规违纪者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行政职能转变和预防腐败的新要求,及时调整风险内容和防控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纠错整改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四章  思想道德风险的防范

 

第十条  思想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放松政治理论学习和世界观改造,理想信念动摇,政治素质低;背离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思进取、得过且过;漠视群众、脱离实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阳奉阴违、我行我素;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弄虚作假、虚报浮夸;贪图享乐、铺张浪费、骄奢淫逸等。

第十一条  防范思想道德风险,要着力抓好党员干部的经常性学习教育、落实廉政教育长效机制、加强人文关怀,实施对各级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方面的日常化监督。

(一)加强教育培训。采取举办培训班、讲党课、报告会、专题研讨等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好党员干部政治理论、思想道德等方面的学习培训,并将开展情况记入学习教育台账。做好学习笔记的检查工作,促进党员干部养成自觉学习、自省自励的习惯。

(二)落实廉政教育长效机制。采取谈心谈话、互帮互助等形式,随时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特别是在党员干部面临职务任免、岗位调动、家庭发生重大事项等人生重大关口时,及时进行关怀、帮助、警示、告诫等。

(三)坚持以人为本,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爱护、帮助党员干部。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倡导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六进”活动,创造良好的廉政文化氛围。

(四)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通过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党员干部作风情况进行考核。

(五)发挥教育机制的作用,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和规范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发挥工作纪律、制度规范的约束作用和威慑作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级各部门思想道德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学习教育台账及谈心、互帮互助等活动的相关记录,抽样问卷调查等方式。

第十三条  对不严格落实学习教育制度和不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提醒,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诫勉纠错,并由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岗位职责风险的防范

 

第十四条  岗位职责风险主要表现为:单位或部门不能正确履行职能、不作为或集体违规违纪;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不履行“一岗双责”,或履行不到位;违反民主集中制,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

第十五条  防范岗位职责风险,明确党员干部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加大对涉及“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一)全程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确保干部考察的全面性。建立和完善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加大对违规用人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用人失察失误者的责任。

(二)严格执行财经制度,规范财务支出行为。严格财务审批,重要经费支出和资产处置等事项,特别是大额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加强成本费用和公务消费的控制管理,公务活动招待费的支出情况应定期进行公示,对各单位、各部门的财务状况开展经常性审查,重点审查公务活动招待费和资产处置等事项的财务运行情况,建立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及时纠正不规范的财务支出行为。

(三)公开岗位职责,推行公开承诺制。党员干部要针对廉洁从政、履行“一岗双责”、强化自身作风建设等方面作出公开承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抽查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能、职责风险防范工作情况,调用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相关数据,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特别是公务活动招待费支出情况;通过座谈会、明察暗访等形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核实党员干部个人申报事项的准确度和公开承诺履行情况;通过信访举报、政风行风热线、行政投诉、群众评议等渠道,对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信息监测。

第十七条  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又不构成违纪违法的,及时采取警示提醒、诫勉纠错、责令整改等手段,帮助和督促党员干部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诚心接受批评、整改到位的,予以了结;整改不力或群众仍有反映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六章  业务流程风险的防范

 

第十八条  业务流程风险主要表现为:不严格落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监督执法的制度,工作流程不够科学、不够完善,不能发挥监督执法工作流程各环节之间的监督、制约作用;不按照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监督执法以及各项工作制度、规范的要求开展具体工作;业务流程设计存在缺陷、执行不力、评估衡量体系缺失和不能及时优化而导致效果与目标的偏离等。

第十九条  防范业务流程风险,明确业务流程。向全社会公开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及各类行政事项办理工作的业务流程。以某项具体业务工作廉洁、高效的完成为目标,针对工作程序中的每个环节是否清晰、合理、严谨、规范,是否存在程序不清、环节混乱、衔接不紧、漏洞真空、执行不力甚至与实现上述目标相背离的情况,是否在执行中都能落实到位,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各环节的职责权限,强化各环节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不断规范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按照“制度简明、程序简单、操作简便、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优化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  完善业务流程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权力救济机制。

第二十二条  根据群众反映、举报、申诉,对党员干部违反业务流程的错误行为但又不构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采取警示提醒、诫勉纠错、责令整改等方式,帮助和督促党员干部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对整改不力或群众仍有反映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七章  制度机制风险的防范

 

第二十三条  制度机制风险主要表现为:制度本身存在漏洞或缺乏可操作性;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制度不能适应改革发展和反腐倡廉建设的形势需要,制度过时未及时修订;部分机制缺乏相互支撑、相互制约,约束力和监督力的作用不强,不能形成有效的制度合力。

第二十四条  防范制度机制风险,建立综合监督机制、完善制度体系建设、落实现有各项规章制度。

(一)建立综合监督机制。纪检监察机关积极参与到各项工作的决策、执行过程中,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并核查工作落实结果,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二)完善制度体系建设。针对各乡镇、县级各部门日常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以及工作实践中暴露出来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指导、敦促和责令相关单位、部门限时改进和完善制度机制,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完善现有制度,形成结构合理、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制度体系。

(三)做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工作。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以规范权力运行,提高执行力为根本,以有效落实组织人事制度、财务制度、“三重一大”制度、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规定为重点,积极推进党务、政务、厂务、村务、警务和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范公开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提高工作透明度。通过听证质询、办事公开、权力制衡等办法,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最大限度地缩小和规范自由裁量权,避免出现权力寻租等现象。

 

第八章  外部环境风险的防范

 

第二十五条  外部环境风险主要表现为:行业潜规则影响,行政管理服务对象和业务往来中可能对相关行政人员和主管人员进行利益诱惑或施加其他非正常影响以及行政人员自身生活圈和社交圈的影响,导致行政人员和主管人员行为失范,构成失职渎职或权钱交易等严重后果的廉政风险。

第二十六条  防范外部环境风险,重点查找对树立良好作风和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造成影响的外部因素;因亲情请托等情节可能违反职业操守,导致行政行为结果不公正不公平的外部因素以及在落实各项组织原则、政策,执行制度规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外部因素。规范党员干部日常行为,将党员领导干部的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等八小时之外的表现纳入管理和监督范围。

 

第九章  廉政风险重点环节防范管理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廉政风险重点环节防范管理考核标准:

(一)对廉政风险重点环节防范管理工作领导重视,制度机制健全,责任分工明确,界定风险及评定等级准确,实施细则能结合自身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本单位、本部门廉政风险重点环节的前期查找预防、中期监控治理、后期处置化解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未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群众满意度高。

(三)本单位、本部门能够认真自查自纠,自查报告客观真实,查找问题准确,结果运用有效,档案材料齐全。

(四)注意宣传、总结和研究廉政风险重点环节防范管理工作,不断修正廉政风险重点环节内容,完善措施,改进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廉政风险重点环节防范管理考核方法:

(一)各乡镇、各部门按照考核标准每半年对廉政风险重点环节防范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自查,重点是差距分析,量化效果,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级党委将廉政风险重点环节防范管理的检查考核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之中,同时不定期开展廉政风险重点环节防范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并将检查考核情况反馈各级各部门。检查考核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组织社会评议和民主测评,进行问卷调查,检查相关材料等方式。

第二十九条  廉政风险重点环节防范管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纳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一般党员干部考核评估结果分别由本单位备案,科级以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估结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作为选拔任用干部和年度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个人廉政档案内容要包括廉政风险重点环节界定情况。依据廉政档案记录考核党员干部的廉政信用度,综合运用于党员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等工作中。

 

第十章  廉政风险重点环节防范管理的修正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不断总结廉政风险重点环节防范管理经验,查找问题,进一步修正完善廉政风险重点环节防范管理工作。对已界定的风险,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新的风险和多次发生的问题,及时制定防范措施,加大风险管理力度。相关材料及时归档备案。

第三十二条  廉政风险重点环节防范管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行政效能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廉政风险重点环节防范管理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表扬;对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以书面形式下达整改通知,督促制定措施,完善制度,并通过跟踪回访强化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拒不落实或者落实廉政风险重点环节防范措施不力的单位、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对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除严肃惩处违纪违法人员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大对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直接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追究力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